導讀: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首先是建立更完善的賠償制度,提高知識產權的侵權成本,其次是總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格局,綜合運用各項法律法規來保障權利,最后是建設更全面的知產保護中心。
我國是通過如下措施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
1.引入懲罰性的賠償措施,提高侵權賠償的上限。
2.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的工作格局,綜合運用審查授權,行政執法,司法保護,仲裁調節,形成知識產權保護的合力。
3.建設一批知識產權的保護中心,為社會公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維權渠道,對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的知識產權一視同仁,同等保護。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范圍如下:
1.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知春路網提醒,所謂直接損害是指因侵權而導致的被侵權人已有財產的減少。所謂間接損害是指因侵權而導致的被侵權人可得利益的喪失。
2.因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
3.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或為獲得法律救濟而支出的費用。這一部分的支出項具體包括:
(1)聘請律師的費用。
(2)為調查取證所支付的費用。
(3)為制止侵權或進行訴訟所支付的費用。
侵犯知識產權的處罰主要是行政機關可以在責令停止侵權的同時,對侵權行為處以罰款。以著作權法為例,發生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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