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訴訟的程序:1、起訴。即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2、人民法院登記立案;3、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3、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下列被侵權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銷售侵犯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偽造、擅自制造權利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權利人的注冊商標標識;
4、未經權利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
5、給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商標糾紛及訴訟解決方式
商標糾紛的解決方式為:當事人協商解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后雙方可以調解,也可以等候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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