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中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今天我們來重點聊聊集體商標。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其它組織名義注冊并用于民商事主題活動的組織成員,是使用人組員資格的標志。如果使用集體商標,企業也有權同時使用其獨占的其他商標。但是要注意:集體商標通常不能轉讓。美國等大多數大陸法系的西方國家.在東歐及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商標法中,均對集體商標給予注冊保護。
集體組織在登記方面可以申請注冊集體商標,也可以申請注冊普通商標。同一般商標相比,集體商標有何不同?
先來看看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的不同:
1.集體商標表示產品或服務項目來自一個組織,而普通商標則表示經營者的意思。
2.集體商標只能通過一個組織申請登記,并且可以由一個組織或一個特定的個體經營者提出普通商標申請進行注冊。
3.集體商標申請處理時,務必提交適用管理方法標準,對申請處理的普通商標沒有規定。
4.集體商標不得準許在本組織外適用可核準在本組織外部使用普通商標的組員。
5.當組員使用集體商標時無需簽署批準應用合同書,普通商標批準他人使用時必須簽署批準應用合同書。
6.集體商標不得變更,普通商標可以轉讓他人。
7.在集體商標無效2年內,商標局不得批準與之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普通商標僅需1年,商標局可批準與之相同或相似的商標注冊。
申請集體商標注冊需要什么資格辦理?
1.集體商標注冊申請處理的法律主體應按《集體商標.證明注冊與管理辦法》的規定,依規備案。
2.企業或機關機構,具有主體資格,既能從事工業生產或商業服務,也可以是研究會、領域或其他集團公司組織,而不是單個企業或個體企業。
3.在辦理集體商標注冊時,應附贈法律主體證明材料,可以是公司的營業執照,或者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經依規注冊登記的準許文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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