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專利進行評估時,首先要考慮、研究專利的有效性、類型、權利期限等與專利本身密切相關的問題,準確把握影響專利價值的基礎性因素。那么在專利評估時,我們該從哪幾個方面著手呢?
1、相關“專利”是不是已獲批準的專利,已獲批準的專利是不是已經過異議程序。
“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也歸屬于知識產權,可以轉讓或許可。但申請案存在批準或駁回2種可能的情況,2種情況下其價值完全不一樣。受讓方或被許可方須調查清楚對方的相關技術或新產品到底是“已申請專利”,或是“已獲批準專利”。
如果相關專利業經異議程序,且異議已被宣布不成立,則相關專利效力的可靠性就高,因此在同等條件下評估出的價值相對性較高。反之,沒有通過異議程序的專利,其評估價值相對性較低。
2、相關專利的類型。
我國《專利法》要求了3種不一樣類型的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當中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未通過實質審查,之后很有可能有人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申請,該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被宣告無效的可能性十分大。因此,這2種專利的價值評估不能與發明專利的價值評估同等對待。
3、相關專利歸屬于“第一專利”或是“第二專利”(從屬專利)。
依照國際條約與我國《專利法》的相關要求,第二專利的執行須經第一專利的權利人許可,第二專利的權利人無權獨立許可第三方執行其專利。如果沒經第一專利的權利人授權,第二專利的權利人無權與第三方談判許可合同。但第二專利的權利人有權利轉讓自身的專利,這時,受讓方應了解清楚自身受讓該第二專利之后,與第一專利權利人合作的可能性或得到強制許可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得到第一專利權利人許可的難度較大,則第二專利的價值會相應降低。
4、相關專利的權利人是不是有按時繳納專利年費的可靠紀錄。
漏繳專利年費可能造成專利被撤銷。盡管法律法規有恢復程序,但麻煩太多。如果真的轉讓一項漏繳年費但可能恢復的“專利”,則評估中須將恢復程序中的花費及一旦無法恢復而帶給受讓方的損失,都將在一定的程度上抵消專利的價值。
5、專利距離保護期屆滿的期間。
這可能是影響專利評估最重要的因素。因為專利保護期不能續展,該影響比其在商標評估中重要得多。如果專利保護期只剩下2年,該專利的價值反而容易評估了。因為,無論權利人如何評估其專利,受讓人決不可能接收高于、等于或接近于受讓人2年預計利潤的總和。
6、相關專利是不是涉及到侵權訴訟、無效訴訟等專利糾紛之中一旦有關專利被卷入這類訴訟,尤其在法院未下裁決之前,其評估須在按照一般評估方法評估出的價碼上再打折扣。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