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二十五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一)科學發現;(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物和植物品種;(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二者結合作出的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下面知春路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物和植物品種;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6)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2、對前款第(4)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4、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5、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6、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1、新穎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2、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
判斷要滿足下列條件:
專利法規定:“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能夠制造或者使用,是指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大量制造,并且應用在工農業生產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時產生積極效果。這里必須指出的是,專利法并不要求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專利之前已經經過生產實踐,而是分析和推斷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可以實現。
4、非顯而易見性
非顯而易見的(nonobviousness):專利發明必須明顯不同于習知技藝(priorart)。所以,獲得專利的發明必須是在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上有顯著的進步,而不能只是已知技術或知識的顯而易見的改良。這樣的規定是要避免發明人只針對既有產品做小部份的修改就提出專利申請。若運用習知技藝或為熟習該類技術都能輕易完成,無論是否增加功效,均不符合專利的進步性精神;而在該專業或技術領域的人都想得到的構想,就是顯而易見的(obviousness),是不能申請專利的。
5、適度揭露性
適度揭露(adequatedisclosure):為促進產業發展,國家賦予發明人獨占的利益,而發明人則需充份描述其發明的結構與運用方式,以便利他人在取得發明人同意或專利到期之后,能夠實施此發明,或是透過專利授權實現發明或者再利用再發明。如此,一個有價值的發明能對社會、國家發展有所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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