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對知識產權事業的推進,大量的知產產權從業人員和代理機構如同雨后春筍一般不斷涌現,與此同時,許多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專利局的公職人員,在離職或者退休后紛紛進入了知產服務行業,借著在國家相應部門工作的經驗為專利申請人提供代理服務。與此同時,在本月我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為了規范專利申請的代理從業人員及代理機構,于8月5號頒發了《關于規范辭去公職、退休人員到專利或者商標代理機構任職的規定》國知辦發運字〔2021〕18號,并于本月正實施。以下是國知局規定不允許從業專利和商標代理行業的5種情況說明:
1、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從事專利或者商標代理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管理工作的人員;
2、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組織實施專利或者商標申請、受理、授權等工作的人員;
3、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承擔專利復審和無效、商標評審等行政裁決工作的人員;
4、在專利局、商標局從事專利、商標初步審查、實質審查、行政復議、復審和無效宣告審理、異議和評審、商標代理機構備案等工作的人員;
5、在專利審查協作中心、商標審查協作機構從事專利、商標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和無效宣告審理及其業務管理等工作的人員;
以上是關于本次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三年內(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或兩年內(其他工作人員)在辭去公職、或是辭職、退休等解除勞動關系后不得從事專利商標代理機構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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