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江蘇地區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明細,以供大家參考。
一、常規賠償項目
醫療費:符合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規定。(注:江蘇南通為30元/天)
康復治療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護理費:停工留薪期間,經醫院開具證明需要護理的,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評殘后經鑒定委員會認定仍需要護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次月計發。(江蘇南通:生活護理費按照統計部門每年公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放完全護理、大部分護理、部分護理的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
停工留薪期工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實踐中主流按照工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確定,不得低于全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一般不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
輔助器具費: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鑒定費: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1-10級傷殘賠償項目明細
表注:
1.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三、因工死亡賠償項目明細
推薦閱讀:
5605人閱讀
3911人閱讀
2540人閱讀
1974人閱讀
1662人閱讀
1553人閱讀
1413人閱讀
1386人閱讀
1197人閱讀
1143人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