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
(一) 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勺兏⒖沙蜂N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利益;而合同無效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二) 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合同無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三)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合同無效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四) 對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合同無效,則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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