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約成本的區別
(一)概念上的差異
1.合同履約成本:企業為履行合同可能會發生各種成本。
企業在確認收入的同時應當對這些成本進行分析,屬于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準則規范范圍的,應當按照相關準則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不屬于其他準則規范范圍,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 科目設置:“合同履約成本”、 “合同履約成本減值準備”。
• 報表列示:分別列報為“其他流動資產”和“其他非流動資產”。
2.合同取得成本: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并且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典型的是房地產銷售的銷售傭金。
• 科目設置:“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取得成本減值準備”。
• 簡化處理:如果攤銷期不超過1年,可以在發生時一次性直接費用化。
(二)攤銷和減值
1.攤銷:采用與該資產相關的銷售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2.減值:當資產賬面價值高于可收回金額時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新收入準則變更的原因是為了適應經濟高速發展的過程中,財務報告能夠相對合理的披露公司真實經營業績、便于投資者進行綜合考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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