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支付贊助費費用時,賬務處理中也都計入贊助費支出。
其實在實際工作中,贊助費支出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廣告性贊助支出,另一類是非廣告性贊助支出。按規定,廣告性贊助支出可以按照廣告費的要求稅前扣除;但是非廣告性贊助支出就不能了。因此在判斷是不是廣告性贊助支出時要參照3個條件:要通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已經支付費用并且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那“贊助費”可不可以按照廣告費支出進行稅前扣除呢?
一些企業認為,根據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所以,實施條例中所講的不得稅前扣除的贊助費,應該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贊助費。
回過頭來再看看,上述贊助體育比賽、電視節目等行為,其實很明顯就是打廣告,推動本公司產品銷售,其發票品目雖為“贊助費”,但實際上就是廣告費支出。企業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按照“一般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比例的15%的部分、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樣的規定來進行扣除。
最后再多說兩句,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能僅依據發票開具的品目,來確定應按照哪類支出稅前扣除。歸根結底,還是要分析業務實質,因為廣告費贊助支出可以稅前限額扣除,超限額部分可以后年度結轉扣除,而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可以扣除,要進行納稅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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