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程序規程
主管稅務部門收到納稅人清算資料后,對符合清算條件的項目,且報送的清算資料完備的,予以受理;對納稅人符合清算條件、但報送的清算資料不全的,應要求納稅人在規定限期內補報,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清算資料后,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清算條件的項目,不予受理。上述具體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部門確定。主管稅務部門已受理的清算申請,納稅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撤消。
主管稅務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項目管理時,對符合稅務部門可要求納稅人進行清算情形的,應當作出評估,并經分管領導批準,確定何時要求納稅人進行清算的時間。對確定暫不通知清算的,應繼續做好項目管理,每年作出評估,及時確定清算時間并通知納稅人辦理清算。
主管稅務部門受理納稅人清算資料后,應在一定期限內及時組織清算審核。具體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部門確定。
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部門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部門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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