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的報廢和清理是指固定資產因使用年限已滿或由于遭受自然災害、意外事故而喪失生產能力,不能繼續使用,需要報廢清理。固定資產報廢條件,固定資產報廢標準規定如下:
(1) 已超過折舊年限,性能嚴重劣化,大修不經濟者;
(2) 發生自然災害或重大事故,使之損壞嚴重而無法使用和修理者;
(3) 嚴重影響環保、安全、繼續使用會引起危險或造成嚴重污染,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且不能進行改造或改造不經濟者;
(4) 設備和裝置,經生產驗證和技術鑒定不能使用,且無改造價值者;
(5) 能源消耗高,或屬淘汰機型者;
(6) 備件無來源,改造費用過高,不如更新經濟者;
(7) 技術落后,維修及運行費過高,且已有新機型可替代者;
(8) 因改建、擴建或生產流程變動,拆除無法利用且難以向外調撥處理者;
(9) 汽車、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報廢按有關規定辦理;
(10) 其它應當淘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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