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的年限變更的規定:
固定資產折舊的年限不能隨意改變,但應根據真實的環境變化對預計的年限進行復核調整,且這種調整屬于會計估計變更。相關規定如下: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可見,固定資產折舊的年限,與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息息相關。一般情況下,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等同于其使用壽命;實務中,既有固定資產在提足折舊后仍健在的,也有固定資產還未提足折舊就提前報廢了的。所以,使用壽命只能估計,相應地,折舊年限也就是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在固定資產的使用過程中,其所處的經濟環境、技術環境以及其他環境都有可能對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產生較大影響。為了真實反映固定資產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的期間及每期實際的資產消耗,才會要求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復核,并作出相應調整。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發生變更怎么處理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改變屬于為會計估計變更。企業對會計估計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因此,無需對折舊年限變更之前的折舊金額進行追溯調整。
我們將本文案例帶入數據后改編如下:
某企業有2臺機械設備,2020年年末,因資產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發生了變化,將其中一臺設備A的折舊年限由10年變更為15年,另一臺設備B的折舊年限由10年變更為6年。2個設備的詳細情況如下:
(假設不考慮殘值,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
在賬務上應該做以下處理:
該企業會計估計變更采用未來適用法所計算的年折舊額為:
A設備:(1200-600)/(15-5) = 60 萬元
B設備:(1000-200)/(6-2) = 200 萬元
在稅務處理上應該做以下處理:
B設備在稅法上允許稅前扣除的年折舊額 = 1000/10 = 100萬元
折舊年限變更后,B設備在會計上的年折舊額 = 200萬元
當年所產生的稅會差異金額 = 200-100 = 100萬元
該差異對當年所得稅的影響為:100*25% = 25 萬元
調整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25
貸:所得稅費用 25
2021年至2024年均按上述分錄進行調整,2024年年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為借方100萬元;
從2025年開始,會計上已無需計提折舊,而稅法上需一直計提折舊至2028年,每年的調整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 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25
2028年年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為0,試算平衡,稅會差異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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