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有幾種?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適用情形分為以下三類:
一、按照5%征收率:(大部分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
1、銷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
2、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
3、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
4、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
5、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6、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安全保護服務
7、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
8、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
二、按照3%征收率
1、銷售自產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3、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4、銷售自產的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
5、銷售自產的自來水。
6、銷售自產的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銷售自產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8、銷售自產的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10、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制品。
11、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制品。
12、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戶銷售電力產品。
1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票。
14、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
15、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
16、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含納稅人在游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7、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18、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19、公路經營企業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
20、提供非學歷教育服務。(非學歷教育是指各種培訓、進修,研修類如培訓班,駕校、研究生課程班、考研輔導班等) 注意區分學歷教育服務
21、提供教育輔助服務。(是指針對教育活動所提供的包含課程開發、師資培訓、教材供應、教具供應、場地供應甚至招生服務等的支持性工作。也包含學校教育的補充工作,例如家教機構等)
22、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鑒證咨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
23、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24、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5、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為甲供工程提供的、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
26、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總局公告2017年11號)(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即甲方無論是自行采購電梯交給電梯企業(一般納稅人,下同)安裝,還是從電梯企業采購電梯并由其安裝,電梯企業提供的安裝服務均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三、按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4、納稅人銷售舊貨。
5、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6、發生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7、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
注意: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征收計稅的,其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減,且36個月內不得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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