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創業者來說企業的類型非常豐富,像最常見的有限公司,集團公司等,其中有限合伙企業也被大量創業者關心,那么大家知道什么是有限合伙企業?想要設立的話又有什么條件呢?針對這寫問題,為您帶來詳細解答。
一、什么是合伙有限企業?
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之上普通合伙人與一名之上有限合伙人所構成的合伙。盡管在表面上及一些具體程序與做法上,這是處于合伙與有限責任公司中間的一種公司形式,但必須注重是指,在本質上這是合伙的獨特方式之一,而非公司。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之上普通合伙人與一名之上有限合伙人所構成的合伙。盡管在表面上及一些具體程序與做法上,這是處于合伙與有限責任公司中間的一種公司形式,但必須注重是指,在本質上這是合伙的獨特方式之一,而非公司。
二、有限合伙公司注冊條件有哪些?
開設有限合伙企業,理應具有以下條件:
(一)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之上五十個人下列合伙人開設,可是,另有要求的以外;
(二)有限合伙企業最少理應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業名字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眼;
(四)有限合伙人能用貸幣、實體、專利權、土地使用權或是別的財產權作價出資;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伙人理應按照合伙協議的承諾按時全額繳納出資;未按時全額交納的,理應擔負補交責任,并對別的合伙人擔負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伙企業備案事宜中理應注明有限合伙人的名字或是名字及認繳的出資金額;
(八)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實行合伙事務。實行事務合伙人能夠規定在合伙協議中明確實行事務的報酬及酬勞獲取方法;
(九)有限合伙人不實行合伙事務,不可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我國創投公司挑選有限合伙則不挑選公司方式,一個關鍵原因是稅收優惠,由合伙人自身交稅,防止雙向稅負。可是開設有限合伙企業,還會存在一定的缺點,例如合伙人誠信沒法確保。目前我國并未創建自然人倒閉制度,合伙人誠信沒法確保,義務無法討回。合作關系在很大水平上是協議前管束,后期難以開展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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