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票據是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無需特別的擔保條件。中期票據的申報、發行流程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按照計劃分期發行約定在三年以上時間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進行融資的流程。
發行中期票據的流程
一、表達發行意向
企業向承銷銀行表達發行意向,金融機構開展前期營銷和調查工作,并將相關信息和初步營銷情況上報總行公司銀行部,重點包括:企業基本情況,財務狀況,企業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發行意向、條件和擬發行規模,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與償債能力等信息。
二、確立初步意向
承銷銀行在初步營銷并經企業同意后,可與客戶簽訂承銷合作意向書,并上報總行批準。同時與發行人商定承銷方式、發行費用等條款,與發行人簽署主承銷協議。
三、開展盡職調查
簽署主承銷協議(或聯合主承銷協議)后,承銷機構組成盡職調查項目小組,對發行人歷史沿革、股權結構、產品市場、財務狀況、募集資金用途、發展前景等進行調查分析研究,對發行人可能面臨的各項風險及規避措施進行調查和披露,對有關部門及投資者關注的重要問題進行調查和披露。協助發行人制定募集資金的使用監管制度、償債保障措施,與發行人洽商具體的發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發行額度、期限、利率區間等。
四、完成申請及注冊文件
盡職調查項目小組在完成盡職調查工作后,應會同發行人及有關中介機構按照交易商協會有關規定制作完成發行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的申報及注冊文件。
企業申請發行中期票據需滿足的條件
1、中期票據對于發行主體的要求
(1)境內全民所有制企業或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2)無明確的財務指標要求,對于利潤亦無要求;原則上需要有一年以上的實際財務報表(即允許一定的模擬財務報表);
(3)累計發行規模不得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40% ;
2、對于城投企業的特殊要求
(1)發行人必須是省會城市或計劃單列市(大連、青島、寧波、廈門以及深圳)的一級平臺公司或者是省級平臺公司 ;
(2)發行人不得在銀監會平臺名單中,因保障房、全民所有制被調入平臺名單的不算;
(3) 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必須由相關部門出具支持函
a)未來現金流入中超過30%來源于財政資金,含BT協議等財政支付工程款
b)一級土地開發收入在近一年營業收入中占比超過30%
六、注冊文件
由主承銷商將注冊文件送交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文件包括:
1、債務融資工具注冊報告(附企業《公司章程》規定的有權機構決議);
2、主承銷商推薦函及相關中介機構承諾書;
3、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擬披露文件;
4、證明企業及相關中介機構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信息的其他文件。
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接受注冊后,出具《接受注冊通知書》,有效期2年。
七、中期票據發行的相關工作
1、接到《接受注冊通知書》后,準備發行;
2、根據企業現金流要求,確定各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的發行時間或自主選擇發行時機;
3、根據發行時機及對未來利率走勢的判斷,確定發行的期限品種;
4、發行前材料報備及各項信息披露。企業首次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發行日 5 個工作日前,后續發行應在發行日 3 個工作日前,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當期的發行公告、募集說明書、信用評級情況的報告及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法律意見書、企業近 3 個會計年度經審計財務報告和最近一期會計報表;
5、招投標或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6、發行工作結束,承銷團繳款、債券過戶。
八、發行后續工作
發行工作結束后的信息披露等后續工作包括:
1、短期融資券或中期票據在債權債務登記日的次一工作日,企業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公告當期債務融資工具的實際發行規模、利率、期限等情況,同時短期融資券或中期票據即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轉讓。主承銷商等協助做市,進一步加強所承銷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流動性;
2、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在融資券存續期間,發行人應通過中國貨幣網定期披露以下信息:
(1)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和審計報告;
(2)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
(3)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現金流量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時間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時間;
(4)在債務融資工具存續期內,企業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市場披露;
(5)已是上市公司的企業可向交易商協會申請豁免定期披露財務信息,但需按其上市地監管機構的有關要求進行披露,同時在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上披露信息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徑;
(6)企業應當在債務融資工具本息兌付日前 5 個工作日,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本金兌付、付息事項。
九、到期按時還本付息
中期票據到期,企業應該按時還本付息。企業應當在債務融資工具本息兌付日5個工作日前,通過中國貨幣網和中國債券信息網公布本金兌付和付息事項。
企業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將兌付資金及時足額劃入中央結算公司指定的資金賬戶,由中央結算公司向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投資人支付本息。
提示
(1)操作周期因企業具體情況而異。
(2)操作費用具體需參考當前市場價格:
承銷費:0.3%/ 期(年), 按實際發行量收取、不發行不收取;
評級費:主體評級 10 萬元 / 次 + 債項評級 15 萬元 / 期;
律師費:10 萬~ 50 萬元 / 期;
審計費:一般無需為發行額外審計;
托管費:發行數額在 30 億元以上托管費為 0.01%、發行數額在 30 億元以下托管費為 0.0105%;交易商協會“特別會員”費:10 萬元 / 年。
具體操作流程可能因承銷機構不同略有差異,企業應與承銷機構協商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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