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高管包括哪些職位?
單就公司執行層面而言,一般高管是算:
1、總經理(或首席執行官),副總;
2、總經理助理,行政、運營、人事、財務、市場、銷售、信息、技術、質量、公關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管理層中擔任重要職務、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員,主要包括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這里的經理、副經理,是指《公司法》第五十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經理、副經理,在實際中,就是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會負責;副經理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這里的財務負責人是指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財務負責人員。
二、作為公司高管有什么法定義務
新公司法關于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勤勉注意義務的規定,體現在7個方面:
1、召開股東會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股東應當簽字;
2、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人數少于法定人數的,在新的董事到任前,董事仍需依法履行其職務;
3、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簽字;
4、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簽字;
5、董事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且委托書中應當寫明授權的范圍,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簽字。
6、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表決時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不承擔責任。
7、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三、公司高管人員的資格限制有哪些
結合《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擔任掛牌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情形,匯總如下:
《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僅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愈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愈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愈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愈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前款所累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依據相關規定:公司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和遵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和義務,不應存在最近24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的情形。
以上就是公司高管包括哪些相關知識,公司高管不僅享有相關的權利,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也會受到相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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