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租和回租有什么區別?
定義上的區別:
融資租賃直租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及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主要特征為:
(1)融資租賃公司(即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購買設備等租賃物。
(2)計算租金時要把每期租金以及收取的溢價都要核算到租金當中收取。
(3)融資租賃業務結束之后,承租人以象征性的價格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售后回租模式中承租人將其自有動產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使用。這個時候承租人自有設備等固定資產,事實上實現了融資套現,出租人再把設備等固定資產再租給承租人,然后通過按期回收租金的方式實現投資和收益的目的。
融資租賃項目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租賃物應當權屬清晰,內容明確,且符合法律規定。同時出租人應當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并辦理相關的產權登記。但是登記機關目前比較根據租賃物的不同非常分散在這里就不做討論。
2、租金的構成:購買租賃物的成本+利潤。租金的總額應涵蓋出租人希望收回的成本及收益。同時應當注意利潤及其他收益甚至于涵蓋違約金等一切名目成本之外的收益之和不能超過司法解釋最高利息的規定,這一點已經被全國大多數法院的司法實踐和判例所證實。
3、不能夠虛構租賃物,《民法典》第737條實質上主要是針對售后回租模式規定的,因為直租模式存在第三方【銷售方】因而很難虛構租賃物的買賣關系。737條直接規定了“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這一點較之保理合同更加的嚴格。因為保理合同規定是如果保理方不知道應收賬款虛假并不必然導致保理合同無效。合同無效隱含的后果就比較嚴重,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只能返還本金,同時還有可能被以非法經營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融資租賃售后回租對租賃物的盡職調查的力度就要非常大,至少要達到確信租賃物不被虛構的程度。
4、融資租賃直租模式中,承租人自行選擇租賃物及出賣人,承擔租賃物瑕疵及毀損的風險。即使租賃物滅失,只要出租人不存在過錯,承租人仍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5、出租人僅負有向出賣人支付租賃物款項、不干擾承租人使用租賃物、協助承租人向出賣人索賠的義務。出租人對租賃物瑕疵免責,對租賃物致第三人損害免責,不承擔租賃物滅失的風險。
6、承租人負有支付租金、妥善保管租賃物、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承租人享有選擇租賃物及出賣人的權利,占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因租賃物瑕疵向出賣人索賠的權利。
7、出賣人直接交付租賃物給承租人,雙方應出具驗收交付憑證。
8、承租人根本違約的,出賣人可以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所有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9、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可以以名義價款購買租賃物。若租賃物有余值的,雙方可以協商續租。若承租人不購買租賃物的,出租人取回租賃物。
10、應當注意,現在融資租賃公司與商業保理公司均屬于類金融企業而歸口于銀保監會管理,各地也均出臺了很多關于融資租賃公司與商業保理公司的管理性政策法規。可預期在未來《民法典》實施后,會有越來越多的針對融資租賃公司的法規出臺。
最后表達一下對融資租賃行業的稍許期許,前些年各類資本粗放經營導致非常多的民間金融暴雷跑路。隨著監管政策的收緊,融資渠道越來越少,或許回歸主業才是生存的唯一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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