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規定有哪些
1、基本原則:使用時間超過 12 個月
具體規定如下:
固定資產來源 | 計稅基礎 |
(1)外購 | 買價+相關稅費+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的其他支出 |
(2)自行建造 | 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 |
(3)融資租入(租賃合同) | (1) 約定的付款總額+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2) 未約定付款總額的:該資產的公允價值+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
(4)盤盈 | 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 |
(5)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 | 公允價值+支付的相關稅費 |
(6)改擴建 | 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支出 |
2、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 單位價值不超過 5000 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3、企業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 新購進的 設備、器具(指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 500 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4、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A、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
B、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例1:甲公司符合中小微企業標準,假設其于2022年3月購進一臺電子設備并投入使用,不含稅價為600萬元,按直線法計提折舊。
A:折舊年限為3年,2022年度,甲公司會計上計提折舊金額600÷3×9÷12=150(萬元);稅務上可適用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計算稅前扣除金額600萬元,納稅調減450萬元。
B:如果折舊年限為10年,那么2022年度,甲企業會計上計提折舊金額=600÷10×9÷12=45(萬元);稅務上可適用50%稅前扣除政策,計算稅前扣除金額為600×50%=300(萬元),納稅調減255萬元。
固定資產折舊的范圍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 經營租賃方式 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 融資租賃方式 租出的固定資產 ;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方法
1、時間:新增的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 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 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2、預計合理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3、方法:直線法計算折舊,準予扣除。 按稅法規定加速折舊,加速折舊額可稅前扣除。
固定資產稅法折舊年限與納稅調整
(一)折舊年限
除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 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 年;
5、電子設備,為 3年。
6、加速折舊縮短年限的, 不低于規定年限的 60%。
(二)稅法與會計折舊年限差異處理
1、會計年限<稅法最低年限, 會計折舊費>稅法折舊費:—— 差額納稅調增;
2、會計年限已滿,稅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尚未足額扣除的折舊可在剩余年限繼續扣除,會計折舊費 0<稅法折舊費—— 差額納稅調減。
3、會計年限>稅法最低年限,會計折舊費<稅法折舊費:—— 無需納稅調整(按會計年限);
五、房屋、建筑物未提足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稅務處理
1、屬于推倒重置:凈值(原值減除提取折舊)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
2、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改擴建支出應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與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則選擇年限計提折舊。
3、經營租入的固定資產改擴建支出,按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
4、已提足折舊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按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長期待攤費用)。
六、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改為查賬征收后有關資產的稅務處理
1 、企業能夠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以發票載明金額為計稅基礎;不能提供資產購置發票的,可以憑購置資產的合同(協議)、資金支付證明、會計核算資料等記載金額,作為計稅基礎。
2 、企業核定征稅期間投入使用的資產,改為查賬征稅后,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攤銷年限,扣除該資產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繼續計提折舊、攤銷額并在稅前扣除。
【總結】稅法與會計折舊處理差異:
差異 | 項目 | 納稅調整 |
暫時性差異 | 折舊年限 | 調+、調- |
加速折舊 | 調+、調- | |
折舊方法 | 調+、調- | |
資產減值準備資產實際損失 | 調+、調- |
例2:乙企業 2020 年 11 月購進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一臺, 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金額 200萬元,稅額 26 萬元, 當年會計已計提累計折舊 8 萬元, 企業選擇將其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解:企業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 500 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11月份應納稅所得額調減=200-8=19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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