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區別
首先來看定期定額征收和核定征收。社會上經常會把定期定額征收與核定征收混淆,這是因為兩者確實存在諸多類似之處。比如,兩者都是在個體工商戶無法建賬或賬本不全、財務會計無法查證等情況下采取的一種稅款繳納措施,同時都是“以量定額”,都以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來作為計稅依據。但是,細致來看,兩者卻存在諸多十分明顯的區別。
一是核定范圍不同。根據規定,核定征收的范圍是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或者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等的市場主體,具體包括個體工商戶、小規模企業、企事業單位等,只要是沒有能力建賬或賬目混亂,均可以申請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而定期定額征收不同,定期定額征收核定的范圍是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其主體主要是個體工商戶。
二是核定步驟和程序不同。核定征收的程序是比較簡單的,一般情況下只包括自行申報、核定定額、上級核準、下達定額幾個環節。當然,目前我國重慶、江蘇等地的產業園區為了吸引企業入駐,在程序上甚至設置的更加簡便,給企業入駐提供更多便利。但是,定期定額征收的程序較為復雜,包括自行申報、核定定額、定額公示、上級核準、下達定額、公布定額六個必要環節,比核定征收多了定額公示、公布定額兩個程序。
三是納稅穩定性不同。核定征收是按量征收的納稅方式,所以,一旦納稅主體的營業額發生了變化,核定征收稅額就必須作出相應的調整。定期定額征收不同,在確定采用定期定額方式之后,一段時間之內征收的額度是保持不變的,只有個體工商戶的營業額偏離了定額的一定比例才需要進行調整。
個體戶定額征收和核定征收區別。
這兩者的區別大。這點我們從查賬征收的定義便可以看出。所謂查賬征收,是指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告表或經營成果,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稅收入或應稅所得及納稅額,并向稅務機報送有關帳冊和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后,填寫納稅繳款書,由納稅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其中有一個關鍵詞,那就是“根據自己的財務報告表“來納稅。可見,查賬征收是有賬本的,而定期定額征收是沒有建賬的,這是兩者的根本性區別。此外,定期定額戶在申報方面有一些優惠政策,可以實行簡易申報,而查賬征收則需要按規定的申報期通過網絡申報平臺或到辦稅服務廳進行納稅申報,而且由于賬本流水是固定的,因此較少能享受到政策優惠。同時,查賬征收的稅率較高,定期定額征收的稅率較低,這也是為什么小規模納稅人更加偏愛定期定額征收的方式。
關于定期定額征收還有一個知識點值得關注,那就是定期定額征收的稅額不是一成不變的。此前,按照定期定額征收方法,一般在每期納稅開始前,稅務機關會根據納稅人上期稅款和營業趨勢,經民主評議后核定。通常一季一定,分月征收。經核定后的季度稅額,一般不予變動,每月的應納稅額,必須按期繳納。但是,一旦納稅人營業情況發生下面三個較大變化,一定要主動調整納稅定額,以免被補稅。
一是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二是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應該主動補交稅款,否則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三是如果發生重大變動,應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比如,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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