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計稅依據含不含增值稅?根據規定,契稅計稅依據不包括增值稅。具體情況如下:
1.受讓人計算征收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屋出讓契稅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如果實際取得增值稅發票,則交易價格應根據發票之上注明的不含稅價格確定。對于土地使用權互換和房屋互換,契稅的計稅基礎為不含增值稅的價格之差[3]。稅務機關核定的契稅應稅價格為不含增值稅的價格
契稅計稅依據的確定標準:
1、成交價格
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不含增值稅)作為計稅依據。
a、土地使用權及所附建筑物、構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b、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c、房屋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頂層閣樓、儲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同一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承受房應交付的總價款,并適用與房屋相同的稅率;房屋附屬設施與房屋為不同不動產單元的,計稅依據為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并按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計稅,
d、承受已裝修房屋的,應將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2、核定價格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3、互換差價差額
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以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為計稅依據。由支付差額的一方繳納契稅。
4、土地出讓價款與成交價格
a、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重新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由該土地使用權人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b、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改為出讓的,承受方應分別以補繳的土地出讓價款和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c、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轉讓房地產,劃撥土地性質未發生改變的,承受方應以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5、核定價格與差額
稅務機關依法核定計稅價格,應參照市場價格,采用房地產價格評估等方法合理確定
推薦閱讀:
5610人閱讀
3911人閱讀
2540人閱讀
1975人閱讀
1662人閱讀
1553人閱讀
1413人閱讀
1387人閱讀
1197人閱讀
1143人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