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稅稅目計稅依據有哪些?
環境保護稅稅目、計稅依據、稅率
環境保護稅稅目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4 大類,采用定額稅率。
稅目 | 計稅依據 | 稅率 | |||
1.大氣污染物 | 列舉:二氧化硫、一般性粉塵、煙塵等 | 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 | 幅度定額稅率(高低差 10 倍)。 | ||
2.水污染物 | 列舉:懸浮物、動植物油、氟化物、甲醛等 | ||||
3.固體廢物 | 煤矸石;尾礦;危險廢物;冶煉渣、粉煤灰、爐渣、其他固體廢物(含半固態、液態廢物) | 固體廢物的排放量 (噸) | 定額稅率 【提示】噪聲稅額:聲源一個月內超標不足 15 天,減半計稅。 | ||
4.噪聲 | 工業噪聲 | 超標的分貝數(月) |
計稅依據均不能直接確定,需要計算確定
1.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當量數:
.污染當量數=該污染物的排放量÷該污染物的污染當量值
2.固體廢物——排放量,產生量扣除 3 項(綜合利用量、貯存量、處置量)后的差額。
3.噪聲的計稅依據——超標的差值(分貝數)。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噪聲的分貝數,確定方法和計算順序:
1.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規定和監測規范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污染物 自動監測數據計算。
2.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
3.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
4.不能按照上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
特殊情況——以產生量作為污染物的排放量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當期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產生量作為污染物的排放量:
(1)未依法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將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2)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
(3)篡改、偽造污染物監測數據。
(4)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稀釋排放以及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方式違法排放應稅污染物。
(5)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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