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很多活不下去的企業都在做一件事,那就是優化人員、甚至裁員。企業活著比個人活著更重要,只能“斷臂求生”。這是亙古不變的競爭法則。這就涉及到經濟補償,但公司給的賠償金要交稅嗎?
工作這么多年,其實很多上班族對此沒有概念,甚至一些做HR、做財務的人士都不知道,許多人還沒有這樣的認知。故在這里請聽我娓娓道來:
首先請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那員工取得的經濟賠償金要不要交稅?
依據相關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以上規定是否明白?是否交稅要關注幾個點:一是是否一次性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很多人可能跟公司談的不是一次性的補償,可能是分期支付的形式,這樣可能要變成工資形式了,就會要交稅了,所以在這里,老鐵告訴大家,我們之前做HR,就是這樣操作的。不懂法就要吃虧了。
二是關注的是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的不超過當地的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每座城市當年度的標準不一樣,但一般情況下,3-5年工齡的人員是不會超過這個標準的,除非你的工資真得很高,3倍以內的補償收入是不用交稅的。
三是特殊情況:超過3倍部分按1999年178號文件進行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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