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稅收區別
1、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1)稅款繳納
對于子公司,根據新企業額所得稅法的規定,子公司應當單獨計算應納稅額,在注冊地繳納稅款,并使用按月(或季)預繳、年底匯算清繳的規定。
對于分公司,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法人匯總納稅的制度,對于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設立分公司后,在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上執行跨地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2)所得稅審批及備案事項
因子公司屬于法人企業,與其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審批、備案事項(資產報損、設備抵稅等),由子公司自行收集整理資料,向當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即可。
因分公司不屬于法人企業,與其相關的企業所得稅審批、備案事項(資產報損、設備抵稅等)應由總機構收集整理資料,并向總機構所在地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2、其他稅種影響
增值稅上,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納稅地點的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無論設立成分公司還是子公司,都需在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其他稅種,如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根據現行政策規定,房產、土地均需在資產所在地納稅:而個人所得稅也應在企業生產經營當地納稅。因此,無論設立成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項目所在地的地稅基本不產生影響。
設立分公司和子公司案例分析
某海鮮酒店是A市一家知名餐飲企業,2021年準備在其他城市開設20家分店,初步預算這20家分店每家利潤不到100萬元。那么,開設的20家分店是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更節稅呢?
方案1
設立分公司
由于企業所得稅需要匯總納稅,匯總后各項指標超過了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不能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需要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20家店合計繳納企業所得稅為500萬元(20×100×25%)。
提示:1. 分支機構不單獨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對于分支機構,應當并入總機構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匯總后的數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可以整體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2. 如果分支機構不并入總機構匯總納稅,而選擇按照獨立納稅人單獨納稅,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稅率進行納稅申報。
3. 假如總公司和所有分公司匯總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且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指標也符合規定,就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單獨一個分公司即使各項指標符合要求,也不能享受該項優惠。
方案2
設立子公司
由于每家酒店不論是從人員人數、資產總額還是應納稅所得額來看,都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可以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可按照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20家店合計繳納企業所得稅為100萬元(20×100×5%)。
綜上而言,該餐飲公司若是開設分店,應設立子公司,能夠節稅400萬元。
提示:一般情況下,新業務單元以分公司形式存在更節稅,因為分支機構設立初期,很長一段時間只有支出沒有收入,容易發生經營虧損,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可以合理減輕總公司企業所得稅負擔。
經營穩定向好時,可考慮設立子公司,如果下屬企業在開設的不長時間就可能盈利,或者是很快就能夠扭虧為盈,那么此時設立的子公司不僅可以得到作為獨立法人經營便利之處,還可以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其實,不管成立哪種類型的公司,還是需要從實際出發。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會隨著業務發展、盈虧情況的變化,調整分支機構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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