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那么什么是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兩者又有哪些區別呢?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如沙縣小吃、潼關肉夾饃等)。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如庫爾勒香梨、涪陵榨菜等)。
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的區別:
1、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有效期為10年(期滿之后可續展),專用權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2、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都是由多個生產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標。
3、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組織,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達到規定的特定品質。
4、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都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組織,但證明商標的申請人還必須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或監督能力。
5、只要其經營的商品或服務達到管理規則規定的特定品質要求就可以要求使用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集體商標只要是該集體成員均可使用,該組織以外的成員不得使用。
6、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能在其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集體商標的注冊人可以在自己經營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集體商標。
7、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同樣也可以轉讓,但是與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轉讓相比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還應當具備相應主體資格,受讓人須符合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所要求的條件,如證明商標的注冊人必須是依法成立,對商品和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檢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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