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殘保金會計分錄怎么寫?
殘保金具體賬務處理方法:
1、計提殘保金時
借:管理費用—殘保金
貸:應交稅費—殘保金
2、繳費時
借:應交稅費—殘保金
貸:銀行存款
需要說明的是:企業如果不采取提取方法,在繳納時,仍然要通過“應交稅費”過渡,雖然有點多此一舉,但這是規矩。因為應交稅費除印花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契稅不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其他都要通過應交稅費科目核算,目的是連續的反映企業應交稅費及累計已交,一次性發生交納的稅費,一般不通過應交稅費核算。
3、殘保金減免的會計處理
若因安置殘疾人就業滿足安置月數而獲得全部減免或人員不超過30人免征殘保金,可以不必計提;若因政策優惠或安置殘疾人就業但未滿足安置比例,則部分減免,可以僅就減免后實際應繳金額計提。若希望賬面反映減免金額,也可以先行計提,然后原分錄沖回。
借:應交稅費——應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貸:管理費用
鑒于直接減免特性,不宜結轉其他收益等科目。
4、殘保金返還的會計處理。企業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因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按規定收到的獎勵,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關于收益性支出的要求,計入“其他收益”科目,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收益(小企業會計準則計入“營業外收入”)
5、企業逾期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繳納的滯納金: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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