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如何繳納所得稅?
根據相關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2、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規定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計算案例
1、根據上述關于合伙企業的財稅文件規定,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取得的投資分紅150萬元,不并入甲公司的收入,應單獨作為合伙人A、合伙人B及合伙人C公司的紅利所得。合伙人A、合伙人B及合伙人C公司分得的紅利所得按合伙份額的分配比例。其中,合伙人A、合伙人B屬于自然人,因此其分得乙公司的分紅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C公司屬于法人合伙人,因此其分得堯舜公司的投資分紅,應計入其應納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
2、此案例中沒有設定合伙企業股權轉讓得涉稅問題。實務中如果甲公司將乙公司的股權轉讓,按照稅法規定,甲公司的股權轉讓收入屬于財產轉讓收入,應當計入甲公司的總收入,并可以按照規定扣除相關權益費用。股權轉讓所得,投資者(合伙人)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相關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甲公司2019年所得為兩個部分:
1、經營所得=494.4/(1+3%)-20-100-17-3=340萬元。
2、投資分紅所得=150萬元。
(二)各合伙人2019年分得所得情況如下:
1、合伙人A
(1)經營所得額=340*30%=102萬元
(3)股息、紅利所得=150*30%=45萬元
合計所得=102+45=147萬元。
2、合伙人B
(1)經營所得額=340*40%=136萬元
(2)股息、紅利所得=150*40%=60萬元
合計所得=136+60=196萬元。
3合伙人C公司
分的所得額=340*30%+150*30%=147萬元
(三)2019年各合伙人應納稅款計算如下:
1、合伙人A
(1)經營所得額應納個人所得稅=1,020,000*35%-65,500
=291,500元
(2)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450,000*20%=90,000元
合計所得=291,500+90,000=381,500萬元。
2、合伙人B
(1)經營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1,360,000*35%-65,500
=410,500元
(2)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600,000*20%=120,000萬元
合計所得=410,500+120,000=530,500元。
3、合伙人C公司
應將340*30%+150*30%=147萬元,全部并入C公司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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