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情境下,需要去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那么關于管轄權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您知道是指管轄權在原告?還是被告?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原告就被告”是什么意思?
“原告就被告”是民法中選擇管轄法院時用到的一個原則,也是國際的普遍慣例之一。主要原因是因為,這樣做有利于法院送達法律文書,節約訴訟成本、縮短訴訟周期,從而有利于最終的執行。
一般地域管轄又稱普通管轄或一般管轄,是指以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關系來確定管轄法院。即當事人在哪個法院轄區,案件就由哪個法院管轄。
當事人所在地,既包括當事人住所地,也包括當事人經常居住地。
住所地,對于公民來說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對于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是指該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就被告是有相關的法律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法院轄區的,各該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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