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仿專利屬于侵權。專利權是國家專利機關授予專利人對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享有的獨占權力。專利授權后,未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他人不得生產和銷售該專利產品。專利權,是指國家根據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申請,以向社會公開發明創造的內容,以及發明創造對社會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益為前提,根據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內授予發明人或設計人的一種排他性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對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主要構成和創新點不一樣及算不侵權。產品沒有抄襲、模仿了權利人的獨創部分就不算侵權。在進行兩種產品的外觀設計比對時,一般應按照形狀、圖案、色彩的順序依次進行。在三要素中,形狀是最主要的,在侵權判定時應以對比形狀為主。如果產品的外觀形狀是專利權人首創,而被控侵權產品沒有使用該形狀并添加了圖案,則不應認定為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于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于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于同一類別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外觀專利以下改動不算侵權:一、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其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向專利局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包括主視圖、俯視圖、側視圖等。二、確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于相同或者類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認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類似商品,認定專利侵權不成立。三、將外觀設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即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對被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要部觀察,整體判斷。經過對比,可能出現以下三種結果:(一)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完全相同,就認定前者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侵權成立;(二)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在要部上與專利外觀設計基本相同,整體上屬于近似,將可能根據等同原則,也認定專利侵權成立;(三)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專利外觀設計在整體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侵權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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