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夠證明雙方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比如借條、合同。
2、能夠證明債權已經到期的證據。
3、能夠證明債務人和其他人的債權關系,且不行使到期權利的證明。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1、債權人代位權訴訟舉證需要的證據有:1.有債權債務關系,比如借條、合同。2.債權已經到期。3.債務人和其他人的債權關系,且不行使到期權利的證明。
2、【法律依據】
3、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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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準備的 證據 有: 1、有 債權債務 關系,比如 借條 、合同。 2、債權已經到期。 3、 債務人 和其他人的債權關系,且不行使到期權利的證明。 由于代位權 訴訟 涉及多方當事人,存在多重法律關系,舉證問題相對復雜一些。但各方當事人仍必須遵循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 而 債權人 作為原告在行使代位權訴訟過程中,就必須要承擔 舉證責任 。 《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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