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符合保釋金退還條件,執行機關會及時返還的。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如果沒有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未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沒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如果沒有依法退還的,被取保候審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退還申請,要求退還。
交納規定
1.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2.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3.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4.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5.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注:嚴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證金。
6.公安機關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時,應當告知其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應當承擔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審決定書》上注明。
7.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情節,決定沒收保證金的一部或者全部,并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監視居住、提請人民檢察院予以逮捕。
其他規定
1.決定沒收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決定沒收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與決定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數額的審批權限相同。
2.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并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七日以內將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宣讀,并要求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的負責人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注明。
4.公安機關決定沒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及時通知指定銀行將沒收的保證金,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上交國庫。
5.犯罪嫌疑人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6.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上級公安機關復議后,決定撤銷或者變更沒收保證金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7.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的,依照本規定關于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程序辦理。
當名人惹上麻煩,被捕之后,新聞報道的他們的天價 保釋 金往往會成為人們熱議的焦點。那么這些繳納保釋金會返還嗎?一般來說,繳納 保證金 之后,嫌疑人沒有做出什么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的,是可以申請歸還之前繳納的保釋金的。保釋金在我們國家又叫保證金,關于它的用途簡單來講,就是當 犯罪嫌疑人 被警察抓走之后,在沒有被法院最終定罪前,可以先繳納一筆保釋金,用于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部分人身自由的限制。 具體來講,犯罪嫌疑人在 取保候審 時期沒有以下行為的,可以退還保釋金。 首先,犯罪嫌疑人不得隨意地離開現居住地,除非在特殊情況獲得了相關機關的批準。是因為保釋金只是換來了部分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全部人身自由,犯罪嫌疑人是不能想去哪就去哪地。第二,在被傳訊的時候必須及時積極協助辦理案件、協助案件的偵查,不得拖延。第三,犯罪嫌疑人不可以用任何方式妨礙案件的 證人 為案件作證,不得威脅或者賄賂相關證人。 最后,犯罪嫌疑人不得銷毀相關的 證據 ,不能偽造、變造相關證據,更不能和其他的犯罪嫌疑人在私下串供,“統一口徑”。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保釋的有以上行為之一的,就不能退還保釋金。 一般來說,保釋金的最低數額為一千元,但是會根據其他的情況再確定最終保釋金的具體數額。而要是在保釋期間有違反規定的行為或者發現漏罪、再犯新罪的話,就有很大的可能被撤銷保釋,然后收監。
可以。遵守取保候審義務的,期滿應當退還給當事人。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
2、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審核后,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3、公安機關決定退還犯罪嫌疑人的保證金后,應當在解除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同時,通知指定的銀行將保證金如數退還給犯罪嫌疑人,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因此,如果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取保候審的保證金都是應當退還的。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各地公安司法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數額也可能不一樣。并且案件的性質不同、社會危害程度不同,所需要繳納的保證金數額也是不一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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