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別人告商標侵權的若是有侵權行為的,則應當停止侵權行為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是不存在侵權行為并且影響到當事人權利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確認不侵害商標權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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