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站了解到很多朋友對商標注冊續期的問題依舊存在疑問,甚至有不少人在后臺留言,也想知道關于商標注冊證續期多久能辦好的問題解答,那么今天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以下有關商標注冊續期和商標注冊證續期多久能辦好的問題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資料:個人申請的商標: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公司申請的商標: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提供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依據: 第三十八條 ?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示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續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續展辦理步驟
(一)準備申請書件
(二)提交申請書件
(三)繳納續展規費
注意事項
1、續展申請核準后,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續展證明。
2、如果續展申請有不符合規定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3、續展申請因其他原因不能核準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申請人。
4、如果是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續展申請的,商標局不會直接與申請人發生任何書件往來,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5、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注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商標10年后續期的方式:首先,商標注冊人應當準備本人身份材料、原商標注冊證、營業執照等材料。然后,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供相應材料,申請續展。經審查通過的,即可完成續展。在前述的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什么是商標續展?
商標續展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注冊有效期屆滿十年后的一段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延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
為什么要辦理商標續展?
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不及時辦理商標續展會有什么后果?
1、很多商標權利人,認為商標續展的費用比重新申請貴很多。殊不知,續展只是審查主體資格的形式要件,注冊證書申請續展后不用進行實質審查階段,就可以延長商標專用權10年。而商標重新申請一樣的,等同于新申請。
2、除了進行形式要件審查外,還要進行實質審查。所謂實質審查,就是將申請商標與商標庫里的商標進行對比,在先有相同或者近似的,將會被駁回,從而喪失了商標權。
3、有的申請人沒有在商標續展及寬展期內提交延長專用權利時間的申請。過了以為重新申請就可以了,其實犯了很嚴重的錯誤,因為,好的商標不知有多少人想用,也許正因為這一步,而把商標權利拱手相讓。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失,然后周轉花高價錢買回來。而且重新商標的時間要比續展的時間周期長。
如何辦理商標續展?
1、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續展
2、商標權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商標續展
法律主觀:
商標到期之后,可以委托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或者自己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商標續展業務。準備申請書件、提交申請書件、繳納續展規費。辦理申請的三個步驟:(一)準備申請書件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1)《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4)注冊證復印件(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二)提交申請書件1、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的,申請書件準備就緒后,在商標注冊大廳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員確認該申請書件是否合格。2、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代理機構將申請書件送達商標局。(三)繳納續展規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法律分析: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材料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采信。
第二十八條 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所稱不予注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冊決定。
被異議商標在商標局作出準予注冊決定或者不予注冊決定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該注冊公告。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在準予注冊決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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