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以來我們為大家剖析講解最多的問題就是有關全國商標工作會議的基本介紹,可見為此困惑的不僅您一人。但在我們整理了相關知識點,通過圍繞全國商標總局的問題為大家分享過后,想必也解開了不少人的心結。那么,我們今天要為大家分享的內容依舊專業和全面。也希望本篇文章能給您帶去幫助。我們將分段式為您詳細解答。請您務必認真閱讀。
據工商總局網站顯示,商標評審裁決文書全面即時公開系統已初步建成,于15日上線試運行,襲檔自動公布商標評審裁決文書1573份。該系統將于12月28日正式上線運行,屆時商評委作出的所有裁決文書,除依照有關規定不予公開的情形外,將全部自動公布,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據了解,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局長張茅在2016年12月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工作會議上提出的“有序公開案件裁定文書,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的要求,商評委自2016年12月起,每月通過隨機抽取方式公開 60件評審裁決文書,目前共公開 710件。據介紹,商標評審裁決文書全面即時公開系統上線運行,是在此前隨機公開基礎上的進一步拓展,是商評委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總局黨組部署,增加評審工作透明度的重要舉措。系統正式運行后,商評委作出的駁回復審決定書、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無效宣告復審決定書、撤銷復審決定書以及裂睜其他具有終結評審程序作用的文書,將自交郵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全部在商評委網站的《評審文肆禪歲書》欄目公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1年10月27日通過,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五章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或鬧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證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塵銷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注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五條 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六條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七條 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使用注冊商標的,并應當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八條 商標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圖形: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間國派團游際組織的旗幟、徽記、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紅十字”、“紅新月”的標志、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和圖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7)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8)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9)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九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組織代理。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
第十二條 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品分類表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同一類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四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文字、圖形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五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十八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無異議或者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始予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準注冊。
第二十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二十一條 對駁回申請、不行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申請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裁定,并書面通知異議人和申請人。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續展注冊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第五章 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
第二十七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第四章注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一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后,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
第二十八條 對核準注冊前已經提出異議并經核定的商標,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
第二十九條 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注冊商標的終局裁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三十條 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1)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
(2)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
(3)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4)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三十一條 使用注冊商標,其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第三十二條 注冊商標被撤銷的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五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可以并處罰款。
第三十四條 使用未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
(1)冒充注冊商標的;
(2)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的;
(3)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
第三十五條 對商標局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終局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做出的罰款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三十七條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第三十九條 有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罰款。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
第四十二條 本法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同時失效。
本法施行以前已經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同時記得哦!對學法律的人來說,實施細則也很重要哦!有空的話不妨去找找,這個容易,上百度輸入商標法實施細則copy過來即可。
[]商標是現代經濟的產物,它不同與古代的印記。
現代標志承載著企業的無形資產,是企業綜合信息傳遞的媒介。
美國缺畝經濟學家拉里萊特曾說過:“擁有市場比擁有工廠更重要,而擁有市場的唯一途徑是擁有占統治地位的品牌。”那么如何在市場“擁有占統治地位的品牌”?這就是制定、實施商標戰略的問題。
商標的產生是一個商品經濟進步的結果,人們在不斷加深某些徽記或標志對其購買行為的影響,同時該標志擁有者在不斷得到經濟利益而發展壯大。
我國最早的商標始于北宋時期。當時商市和商業組織頗為發達,手工業生產者為了推銷商品,維護信譽,特意設計使用了商標。
山東濟南有一家專造功夫細針的劉家針鋪,就設計、制作了一枚專門印刷商標的銅版,以白兔為商品標志。這是我國目前發現最早的第一枚商標,現保存在中國歷史博物館。
中國商標穿過百年歷史
1904年11月23日,清政府海關總稅務司在津滬兩地正式受理商標掛號(即注冊),這標志著商標在中國正式開始實施。
這是一個歷史節點,更是一次歷史見證。
早在新中國成立之前,解放區就已開始高度重視商標工作。
1949年6月,共產黨領導的華北人民政府,剛成立不久就頒布了《華北區商標注冊辦法》和《施行細則》。
一年后的國慶日,新中國第消橘一期《商標公報》出版,全文刊登了1950年7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的新中國第一個商標法規《商標注冊暫行條例》,并頒布了建國后首批注冊商標。
00001號伏橋森,天津一家化妝品公司注冊的“海王牌”發油。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商標評審制度是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1982年8月23日全國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的《商標法》中確立了現行的商標評審制度,該法第20條規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根據這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于1983年8月11日成立,隸屬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與商標局平行。2001年《商標法》的修正中,繼續規定了商標評審制度。商標評審委員會是一個行政執法機構,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事宜獨立行使裁決權,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響。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以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和孫爭議案件實行合議制度,由商標評審人員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審理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爭議案件采取書面審理方式,但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進行公開評審。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冊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商標評審規則》第七條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評審事宜,采取委員投票表決制,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第喚姿鏈八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評審事宜實行書面審理。
你好, 實施商標品牌戰略,是適應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供給質量的迫切需要,是適應消費升級趨勢、推動消費增長的迫切需要,是適應經濟全球化趨勢、提升國際競爭力的迫切需要。積極推進商標品牌建設,充分發揮商標品牌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推動我國經濟轉型如念升級、創新發展,需要在《規劃》的指引下,轉變觀念、銳意改革、找準定位,從發展全局的戰略高度,圍繞“放、管、渣叢困服”全面推進商標注冊管理體制改革,把實施商標品牌戰略作為發展品牌經濟的重要支撐,促進經濟發展質量和百姓生活品質的提升。
一、轉變觀念,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我國商標品牌建設是隨著改革開放進程,在經濟發展實踐中逐步啟動、逐步完善的。受傳統觀念影響,在我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從封閉經濟向開放經濟發展過程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亟待厘清。
(一)正確認識馳名、著名、知名商標。首先要正確理解馳名商標是商標保護的法律概念,不是一種榮譽和商業宣傳概念。其次要深刻認識政府評選認定著名商標、知名商標的方式,面臨著政府“越位”的巨大風險。
(二)正確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要充分尊重市場經濟規律特別是競爭規律,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發揮企業作為商標品牌建設主體的作用。引導企業增強商標品牌意識,提高商標品牌的附加值和競爭力,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優勢的自主品牌。
二、簡政放權,不斷深化商標注冊管理體制改革
圍繞實施商標品牌戰略,不斷提升商標公共服務水平,為發揮品牌引領作用奠定良好服務基礎,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以深入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為重點,不斷深化商標管理體制改革。
(一)持續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深入推進商標注冊便利化改革,持續推進地方商標受理點、商標質押登記受理點試點工作,不斷提高服務質量。持續推進京外審查協作中心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
(二)不斷完善商標審查制度。積極推行獨任審查制,建立商標審查質量監管體系,加強質量監管。進一步簡化手續,提高審查工作效率。
(三)推動商標注冊全程電子化。以“互聯網+”為載體,升級系統,提升中國商標網服務體驗。進一步優化工作流程,改革商標收發文方式,積極推進電子商標注冊證及電子送達工作。推動商標數據庫向社會公眾開放。
三、放管結合,切實加強商標知識產權保護
隨著商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化,改革紅利持續釋放,市場活力繼續激發,但市場環境仍然比較嚴峻,侵權假冒違法行為仍然存在,新的違法形態不斷顯現,查處難度加大。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積極推動商標品牌經濟發展,需要切實加強商標知識產權保護。
(一)樹立商標監管新理念。以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為核心,明確商標監管工作思路和理念。著力推動商標工作重點逐步從審查注冊向注冊確權與保護維權并重轉變。著力推動商標監管方式從傳統型向新型監管機制轉變。著力推動商標品牌評價從政府主導向市場主導轉變。著力推動商標品牌建設從鼓勵注冊向倡導使用轉變。著力推動市場主體從單純追求商標注冊數量向提升商標品牌質量轉變。
(二)創新監管機制和監管方式。加強商標信用監管,將查處商標侵權假冒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信息納入國家企業鄭弊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加強大數據監管,探索實行“互聯網+監管”模式,逐步提升侵權假冒違法行為線索的發現、收集、甄別、處置能力。深化與司法機關合作,創新與行業協會、電商平臺、權利人、企業的互動。
(三)加大商標行政保護力度。以馳名商標、地理標志、涉外商標、老字號注冊商標為重點,在審查、異議、評審等環節加大馳名商標、老字號商標的保護力度。充分運用馳名商標保護手段加強對知名品牌合法權益的保護。加強對老字號商標注冊保護,加大對侵害老字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打擊力度。積極推進統一市場監管框架下的知識產權綜合管理執法,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試點工作。
(四)遏制商標惡意搶注行為。研究制定《關于在商標確權案件中適用商標法的若干規定》,完善保護機制。采取提前審查、并案集中審查和從嚴適用法律等措施,從嚴從快審理大規模惡意搶注商標案件。堅決遏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攀附他人商標聲譽或占有公共資源等惡意商標搶注行為。
四、優化服務,努力提升商標品牌服務能力
當前,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品牌工作,把加強品牌建設作為推進經濟社會轉型發展的重要戰略舉措。工商總局充分認識商標品牌在助推經濟轉型升級中的地位與作用,大力推進商標品牌戰略實施,出臺《工商總局關于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推進中國品牌建設的意見》,召開商標品牌戰略實施工作會議進行部署,商標品牌戰略實施開局良好。
(一)全面構建品牌培育服務體系。開展商標品牌創業創新基地建設,指導和支持各地區開展商標品牌創新創業基地建設,帶動商標密集型產業集聚區、商標品牌服務業集聚區等區域經濟的發展,推動品牌建設工作市場化、社會化、體系化。加快推進《商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立法進程,規范以商標代理機構為主的商標品牌服務業發展,支持和鼓勵商標品牌服務機構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形成一批商標品牌服務業集聚區。
(二)推動商標品牌資本化運作。積極拓寬融資渠道,支持企業運用商標無形資產質押貸款,引導企業開展商標品牌資本化運作,幫助企業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三)開展商標品牌社會化評價。支持獨立第三方對我國商標品牌開展社會化、市場化評價,建立客觀、公平和國際化的商標品牌價值評價體系,加大商標品牌推廣力度。
五、加強合作,不斷提升商標品牌國際化水平
《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中明確提出,要推動中國優質品牌國際化。《規劃》要求,鼓勵開展國際交流合作,加強自主商標品牌海外保護,提升國際競爭力。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中國企業和中國品牌“走出去”,鼓勵、指導國內企業樹立全球品牌戰略思維。
(一)提高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便利化程度。深化審查審理體制機制改革,合理調配馬德里商標審查力量,為申請人提供更加優質便捷的服務。穩步推進馬德里電子通信,逐步推進商標國際注冊全程電子化。
(二)提高商標品牌國際運用水平。加強政府、企業和行業協會多方協作以及國際間的交流合作,提高馬德里體系的運用水平。積極支持中國企業和中國品牌“走出去”,鼓勵、指導國內企業圍繞“一帶一路”戰略擴大海外商標布局,在國際競爭中搶占先機。加大自主商標品牌海外宣傳支持力度,加快培育以商標品牌為核心的國際競爭新優勢。
(三)健全海外維權工作機制。積極開展商標品牌評價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其他成員國的合作,提高我國在國際商標領域的話語權和影響力。探索建立中國企業商標海外維權信息收集平臺,指導企業建立商標海外侵權預警和應對制度,健全海外維權工作機制,為中國品牌“走出去”保駕護航。
六、聚焦“三農”,繼續提升地理標志商標精準扶貧效益
充分認識地理標志商標對促進區域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提升本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以及保護自然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不斷加大對地理標志和農產品商標的保護力度,推動運用地理標志和農產品商標開展精準扶貧,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助力貧困地區綠色發展。
(一)加強地理標志商標注冊工作。進一步暢通地理標志商標注冊“綠色通道”,簡化手續、優化流程,提高審查效率。圍繞農業產業化的推進,積極引導地方“名、優、特、新、稀”農副產品申請注冊地理標志商標并依法規范使用,不斷健全農業商標品牌建設工作機制。
(二)加強對地理標志商標運用的指導工作。突出地域和歷史文化特色,指導地方和地理標志權利人提高地理標志運用和管理能力,提升地理標志商標品牌的競爭力。有效調動相關各方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地理標志區域品牌的引領作用,推動區域經濟發展。
(三)加強地理標志商標宣傳工作。創新與媒體合作方式,豐富宣傳形式,突出地理標志專題宣傳,增強社會各界的地理標志意識。在全國推廣運用地理標志商標精準扶貧的成熟模式和經驗,助推“三農”發展。加強地理標志文化研究,厚植地理標志文化土壤,推動地理標志文化成為國際交流新亮點。
法律分析:1、商標法第一次修改時間:1993年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標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正;
2、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間:2001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商標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
3、商標法第三次修改時間: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三審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p>
三、在第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p>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配凳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五、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修改為:“(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譽襪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p>
將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培虛旅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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