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協議回購是指交易雙方自主談判和協商議定,資金融入方(以下簡稱“正回購方”)在將債券進行質押登記并向資金融出方(以下簡稱“逆回購方”)融入資金的同時,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由正回購方向逆回購方返還本金,并按約定回購利率支付資金利息,同時解除債券質押登記的交易。
√ 從參與主體上看,協議回購的交易雙方是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條件的市場任意雙方;報價回購的交易雙方是證券公司及其客戶。
√ 從質押券范圍上看,協議回購的質押券可以是上交所上市的所有債券,包括公開發行的和非公開發行的。
√ 從質押券折算率確定方式上看,協議回購的質押券折算率是交易雙方談判協商達成的。
√ 從利率形成方式上看,協議回購的利率是交易雙方自主談判協商形成的。
√ 從期限上看,協議回購的期限是1-365天,由交易雙方自主確定。
√ 從靈活性上看,協議回購支持續做。并且協議回購支持續做時的凈額結算,從而允許續做時由第三方作為逆回購方。
√ 從結算方式上看,協議回購是兩個結算參與人之間的結算,實行的是實時全額逐筆非擔保交收。
√ 從風險控制上看,協議回購一般由交易參與人對交易對手方進行授信的方式實現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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