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依通說,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所謂先合同義務,又稱先契約義務或締約過程中的附隨義務,是指自締約當事人因簽訂合同而相互接觸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雙方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協助、通知、告知、保護、照管、保密、忠實等義務。
在合同法中,除了違約責任,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責任形式,即締約過失責任,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怎么規定的呢?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有哪些?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
對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我國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締約過失賠償責任的范圍是對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對信賴利益的賠償,一般不應超過履行利益,同時還應遵循過失相抵的賠償原則。
當事人在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與現有狀態之間的差距,就是信賴利益損失的范圍。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主要包括有:
1、締約費用,如通訊費、為了訂立合同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
2、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如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購買房屋、機器設備或雇工支付的費用,或者為運送或受領標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
3、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行合同支出費用而失去的利息;
4、由于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未盡照顧保護義務而使對方當事人的人身受到傷害所支出的醫療費用和因身體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5、由于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未盡通知、說明義務致使對方當事人遭受的財產上的實際損失。
間接損失主要是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喪失的與第三人另訂合同機會所遭受的損失。這些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必須是在可以客觀預見的范圍內,必須是基于信賴關系而產生的損失。
因一方當事人的締約過失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時,受損害方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害擴大的義務,沒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害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因其防止損害擴大支出的合理費用,也應當由締約過失方承擔。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目的是損害訂約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惡意"是指假借磋商、談判,而故意給對方造成損害的主觀心理狀態。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此種情況屬于締約過程中的欺詐行為。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3、泄露或不正當地使用商業秘密。所謂泄露是指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他人,包括在要求對方保密的條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業秘密,以及向不正當的手段獲取的,其披露當然是違背權利人的意思的。所謂不正當使用是指未經授權而使用該秘密或將該秘密轉讓給他人。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種情形以外的違背先契約義務的行為。在締約過程中常表現為,一方當事人未盡到通知、協助、告知、照顧和保密等義務而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失的情形。
三、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它是一種新型的責任制度,具有獨特和鮮明的特點:只能產生于締約過程之中;是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負的先合同義務的違反;是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所負的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彌補性的民事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有: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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