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各項應收款項,可能會因債務人拒付、破產等信用缺失原因而使部分或全部無法收回。這類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通常稱為壞賬。企業因壞賬而遭受的損失稱為壞賬損失。
應收款項減值有兩種核算方法,即直接轉銷法和備抵法,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收款項減值的核算應采用備抵法。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收款項減值采用直接轉銷法。
(一)直接轉銷法《小企業會計準則》
采用直接轉銷法時,日常核算中應收款項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不進行會計處理,只有實際發生壞賬時,才作為壞賬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1.壞賬損失的確認
小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的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2)債務人依法被宣告失蹤等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壞賬損失的賬務處理
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確認應收賬款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確認壞賬損失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等(可收回的金額)
營業外支出—一壞賬損失(差額)
貸:應收賬款(賬面余額)
(二)備抵法
法是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確認預期信用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作為壞賬準備,待壞賬實際發生時,沖銷已計提的壞賬準備和相應的應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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