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要發行可轉換債券,要符合相關的規定,其中要求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重點核查發行人12個方面的問題,其主要強調一下幾點:
1.發行人在最近三年,特別是最近一年是否以現金分紅。
2.發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是否足以支付可轉換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3.發行人是否有足夠的現金償還到期債務的計劃安排。
4.主營業務是否突出,是否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表現出較強的成長性,并在可預見的將來有明確的業務發展目標。
5.募集資金投向是否具有較好的預期投資回報。
6.是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近三年運作是否規范。
7.發行人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及機構等方面是否獨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場的自主經營能力。
8.是否存在發行人資產被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關聯方占用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9.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是否有重大資產重組、重大增減資本的行為,是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10.發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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