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資金占用費?
資金占用費又稱為資金使用成本,是資金使用人支付給資金所有者的資金使用報酬。
2、資金占用費是如何規定的?它具有什么性質?
我國的法律沒有對資金占用費的明確規定,對于它在法律上的屬性是違約金還是利息,或者二者兼具,或者其他性質。
資金占用費,其目的都是于督促資金使用人及時歸還款項,防止給付金錢義務人怠于履行相關義務,另外,我國法律對于合同違約的相關規定也是基于規范市場交易,培育市場誠信體系,因此有必要對違約方予以一定的懲罰,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所以具有懲罰性質。故資金占用期間費用還應具有具有法定孳息與違約金的雙重性質。
3、利息、復利、違約金、資金占用費等并存時如何處理?
如在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借貸利息、復利的同時,又約定違約金、資金占用費等情形時,違約金或資金占用費能否與前述利息一并得到支持?在司法實踐中,處理該類民間借貸案件時,并不區分利息與違約金等的性質,而是將利息、復利、違約金或資金占用費等綜合統一計算,只要總額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均予以支持,超過部分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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