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責任風險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然法定代表人也包括在內。
2、實際控制人操縱公司時存在虛構出資、抽逃出資行為,或者在訴訟過程中有隱匿、轉移資產,或未經清算擅自處分財產等行為,掛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3、掛名法定代表人無論是否知情,若為公司對外借款或其它經營行為出具擔保文件,也需承擔法律責任。
二、行政責任風險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2、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等。
3、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4、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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