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征收管理。
如果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將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經營額、所得額連續納稅期超過定額的,稅務機關將重新核定您的定額。申請定期定額之后,可以申請取消核定定額,改為查賬征收。
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執行的是五級超額累計稅率,稅率為5%至35%。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或=(全年收入總額-成本、費用以及損失)*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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