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下面有分公司,分公司的增值稅和所得稅是怎么申報的?
如果總公司是一般納稅人不是小微企業,而分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且是小微企業,那總公司與分公司的稅務關系是什么?所得稅匯總申報時稅額是怎么算的?
1、總公司與分公司在增值稅上均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應分別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以法人為標準來判斷,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不需要獨立計算企業所得稅,由總公司匯總計算后,依據規定分攤到分公司名下,由分公司自行在當地繳稅。另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分公司,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填報的信息是總分公司的合并數據,所以在判斷是否為小型微利企業時,是以總分公司的合并信息來判斷的,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的,方可以按小型微利企業的政策計算總分公司合計應納稅額。
相關規定如下: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相關部門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除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匯總納稅企業按照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匯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國庫或退庫。
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內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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