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資、薪金所得
包括:
①獨生子女補貼;
②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③托兒補助費;
④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指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稅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還包括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報酬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這里所說的作品,包括文學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財產繼承人取得的遺作稿酬,亦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其中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個人取得特許權的經濟賠償收入,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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