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賃準則出租人的賬務處理
新租賃準則重新定義了租賃,明確為“在一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換而言之,除采用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外,對所有租賃均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參照固定資產準則對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確認每期利息費用。
承租方在具體會計處理時,將使用到“使用權資產”、“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使用權資產減值準備”、“租賃負債”等會計科目。
一般而言,承租方應考慮“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使用權資產的初始計量”、“租賃負債的后續計量”、“使用權資產的后續計量”等環節。
新租賃準則的會計處理案例
2021年1月1日,承租人A公司向出租方租賃辦公場地并簽訂了3年期的租賃合同,未發生初始直接費用,每年租金為120 000元,于每年末支付,無延期或終止租賃選擇權。A公司租入該辦公場地作為管理部門辦公場所,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使用權資產折舊。A公司無法確定租賃內含利率,在租賃期開始時,A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為8%(年利率)。為簡化起見,假設A公司按年計算利息和計提折舊,且不考慮相關稅費。
1.2021年1月,確認租賃負債和使用權資產。
使用權資產的入賬價值=120000*(P/A,8%,3)=309252元
未確認融資費用=360000-309252=50748元
借:使用權資產 309252
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50748
貸: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 360000
2.2021年12月,確認租賃負債利息和計提折舊,支付租金。租賃負債按表1所述方法進行后續計量。
表1
使用權資產折舊額=309252/3=103084
借:財務費用 24740
貸:租賃負債——未確認融資費用 24740
借:管理費用 103084
貸:使用權資產累計折舊 103084
借:租賃負債——租賃付款額 120000
貸:銀行存款 120000
2022年、2023年,比照2021年的會計分錄進行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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