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合伙企業
合伙企業,從法律上講,就是依照合伙企業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在企業的長期發展過程中,合伙企業與個人企業、公司企業并稱為企業的三種基本形式,它們有各自的經濟基礎和現實的需要,合伙企業仍是現實經濟生活中所不可缺少的、有活力的一種企業形式。合伙的廣義解釋,是一種包括所有為著共同目的而形成的聯合或者組織起來的團體,比如經濟。文化、科技、社會服務、學術團體等。合伙分為民事合伙與商事合伙,合伙企業就是指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具有合伙的一般性質,但與其他合伙有所不同。
合伙企業的基本特征,有以下七項:
1.合伙企業由各合伙人組成
合伙企業不是單個人的行為,而是兩個以上個人的聯合,所以才稱之為合伙。
2.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
訂立合伙協議,是合伙人建立合伙關系,建立合伙企業的前提,也體現了合伙企業的基本屬性。
3.合伙人共同出資
合伙人共同出資是合伙人聯合起來共同經營的必要條件,能否出資也是能否作為合伙人的一個衡量標準。
4.合伙人共同經營
合伙企業是各合伙人結合而形成的,合伙人相互信賴,共同出資,直接參與經營,在經營中具有同等地位,合伙人既是出資者又是經營者。
5.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是合伙企業所體現的合伙關系的一個基本特征。
合伙企業是以合伙人個人財產為基礎建立的,合伙財產為合伙人所共有,與合伙人的個人財產密切聯系;
合伙企業由合伙人共同經營,風險共擔,要求各合伙人用其個人財產來共同保障合伙企業的信譽,承擔合伙企業的債務責任。
6.合伙人共享受益
這是合伙企業的共同目的,合伙企業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所產生的經營成果則由合伙人共享,合伙企業收益的歸屬,利潤的分配都根據共享收益的原則來確定。
上述關于合伙企業的七項基本特征,都是合伙企業基本內涵的體現,從這七個方面可以使合伙企業與其他企業形式,以及這些形式聯系在一起的經濟關系、法律關系區別開來,使合伙企業的當事人明確自己所處的地位,使其他人對合伙企業有所識別。
二、合伙企業與有限公司的區別
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合伙企業法》在我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指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
二者的基本區別如下:
二者核心區別如下:
稅務承擔
合伙企業:對合伙企業本身不征稅,只對合伙人的收益征稅。合伙人是自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繳納企業所得稅。
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自然人的股東分紅,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風險承擔
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份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對外轉讓股份
合伙企業: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協議約定除外)。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有規定按照規定,沒有規定,其他股東過半同意,可進行轉讓,但是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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