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合同中,如果企業已履行履約義務,在客戶尚未付款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將該權利作為一項資產。如果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企業應當將該收款權利作為合同資產核算。
如果企業尚未履行履約義務,但客戶已支付了對價或者企業已經擁有一項無條件的收取對價金額的權利,則企業應當在客戶付款或付款到期時將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合同義務列報為一項合同負債。
聽到這里想必大家已經糊涂了,的確,新收入準則的規定比較抽象。下面我們畫一張圖幫助大家來體會一下。
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舉例說明:
例: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一份出售M和N商品的合同,約定交付到M商品與合同簽訂時交付,N商品在15日之后交付。兩件商品同時交付后,B公司付款。M商品售價5000元,N商品售價6000元。
交付M商品時應當作的會計分錄為:
借:合同資產 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5000
交付N商品后,A公司已經取得了無條件向B公司收取價款的權利,所以將合同資產轉為應收賬款來核算。
借:應收賬款——B公司 11000
貸:合同資產 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000
例:A公司與C公司簽訂一份教育培訓合同,約定每月末A公司為C公司提供教育培訓服務。C公司預付了一年12000元的培訓費用。
相關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2000
貸:合同負債 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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