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資設立的,設立合伙企業前,合伙人要簽訂合伙協議,合伙人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如果合伙人之一是有限合伙人,成立的是有限合伙企業,那么怎樣變更合伙企業法人?
一、如何變更合伙企業法人
合伙企業不是法人組織,所以沒有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或者共同委托一人執行。
合伙事務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后,其他合伙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二、設立合伙企業的程序
一般情況下,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要按如下幾個步驟進行:
1、申請人與登記機關
設立合伙企業,應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登記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2、申請時提交相應材料
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等文件。
3、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之日。不予登記的,登記機關會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4、領取營業執照
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之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從事合伙業務。同時合伙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5、雕刻印章
通常情況下,合伙企業的公章、財物專章、合同專章、私章等,可以應根據實際情況,在領照后雕刻,也可以在事前就準備好,然后報備登記。
合伙企業債務清償規則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同理,合伙人的個人債務,也應先以合伙人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4、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5、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法律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債務清償規則
1、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2、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
三、有限合伙人的債務清償規則
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2、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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