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和總分公司有什么區別?
招標活動中,母子公司跟總分公司具有不同的權利義務,一字之差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那么,母子公司和總分公司到底有什么分別呢?
舉個例子吧,母子公司就是擁有控制權的從屬關系,子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具有自己的法人資格。同理,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各類民事經濟活動。
而分公司是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類似一個設備的組成配件。分公司是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的,但分公司經總公司授權后可以行使一定的民事權利,例如,參與投標和簽訂合同。所以特殊的分公司也是可以參加投標的。
總公司名義投標,總公司中標能指定分公司簽合同嗎?
首先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當總公司中標后,讓分公司簽合同法律上是不算轉包的,但最好是簽三方合同,相當于總公司授權分公司具體履行合同。
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但經過工商登記的分公司具有履行合同的財力、人力是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經總公司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標和簽訂中標合同。但不是以分公司的名義投標的,就必須有總公司在中標合同上簽字蓋章,當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投標并中標了,是可以以自己名義與招標人簽訂中標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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