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類別有哪些?在新的金融工具準則下,金融資產分類包含三種分類:一是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二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三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一、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我把它理解為葛優躺,躺著等著收錢。
準則規定,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時,可以確認為以攤余成本的金融資產。
a.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
b.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這兩個條件如何理解?
第一,動機層面。你買一個固定利率的債券,到期還本付息,你不想費腦,也不想承受高風險,你只想葛優躺著賺錢,一直持有直到天荒地老地久天長安安穩穩。
第二,條件層面。你投資這類資產的目的首先是保本,最起碼我不能虧啊,本金得收回,然后又有利息收,如果是固定利率的話當然就越高越好啦;如果是浮動的話,就按最權威的來,即同期銀行的拆借利率掛鉤,符合基本的借貸安排,不要跟其他亂七八糟,比如企業利潤,黃金價格什么的掛鉤,讓我安安心心地躺著賺錢就好,突出一個穩字。
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準則規定,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為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該金融資產為目標。
那為什么這類資產要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分到其他綜合收益呢?
因為你買入這個資產,你已經簽了一份注明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合同條款的合同,那從邏輯上判斷原本你就只是為了收取合同產生的現金流量才買的這個資產。只有當這個資產大漲而有利可圖時,你才會從沙發上蹦起來趕緊把它賣了套現。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你出售金融資產套現的行為不是你購買該資產的主要動因,不允許你把公允價值變動歸入本期利潤表中,而是進入所有者權益。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準則規定,按照上述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企業應當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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