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作為我國的經濟組織形式存續已久,因其無獨立法人資格,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正是這一突出特點導致了個人獨資企業諸多優缺點,具體分析如下:
什么是個人獨資企業
目前,我國的經濟組織形式主要包括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5種,其中還有一些細分,如:合伙企業包括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占比企業資產的多少可劃分為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個人獨資企業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具有如下特征:
1.屬于“非法人”組織
法人是對組織形式的“擬人化”稱呼,就像一個個獨立的個人,享有一定的民事權利和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
上述5種組織形式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僅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屬于公司制企業,其他的均不具有法人資格。
2.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因個人獨資企業無法人資格,不能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企業與投資人之間關系是一個整體,不能分離。
對于企業的債務,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
3.企業所得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主體地位,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的經營所得不歸個人獨資企業所有,不像公司那樣,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對企業的經營所得,只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避免重復納稅。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優點
1.設立程序、條件等簡單。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一些條件,具體包括: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有合法的企業名稱;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
登記機關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放營業執照。
相較設立公司而言,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較寬松,設立程序簡單,如:不需制定公司章程,也不要求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等相應的組織機構,非常適合于初創期創業的個人或小團隊。
2.不需要再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收負擔相對較低。
個人獨資企業產生的所得需按照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合理費用可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扣除,并且多數個人獨資企業由于規模較小,無財務核算基礎,適用核定征收的稅負率也僅在3%左右。
而公司制企業的所得,對于企業而言,需要按照規定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對于投資人而言,還需要按照20%的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負率較高。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缺點
1.投資人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加重了投資人的風險。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公司制企業,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所以個人獨資企業切不可盲目擴張以及負債經營,否則可能因承擔連帶責任而加大自身風險。
對于風險較高的行業就應當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風險較低的行業選擇像個人獨資企業這樣無法人資格的組織形式。
2.企業股權轉讓受限,更不利于融資,規模擴張容易受到限制。
個人獨資企業的權利、義務和投資者捆綁在一起,無法向公司制企業那樣劃分出股份以轉讓,不便于吸收新股東,企業發展只能靠自有資金積累,擴張容易受到限制。
同時,一旦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想退出,必須注銷企業,不能通過股份轉讓的形式對外轉讓,企業不易存續。
總結
個人獨資企業因其無獨立法人身份,投資人需要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其優點主要表現在設立程序、條件等簡單;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收負擔相對較低。缺點主要表現在投資人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加重了投資人的風險;企業股權轉讓受限,更不利于融資,規模擴張容易受到限制。
投資者在選擇個人獨資企業這一組織形式時,除了考慮其優缺點外,還需要結合自身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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